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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变更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5 浏览次数:604

为加强药品流通企业日常监管,保证百姓安全用药,对药品经营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核审、现场核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受理、现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药品企业经营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不定期的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督查,加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事后监管,并将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3.县局对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布。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对辖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药品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检查笔录中予以记录,其中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自行组织专项检查,也可由上级药品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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