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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538

为加强对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材料核查、现场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受理、现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县、区局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事后监管,市局不定期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3.县、区局对获证企业产品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布。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品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检查笔录中予以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对辖区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自行组织专项检查,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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