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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农经局(2018)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次数:708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兽药饲料抽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农经局

1.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为进行检查。

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3.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检查。

每月一次

 

2

饲养场防疫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监所

1.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2.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每月一次

 

3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动监所

1.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2.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行为进行检查

3.对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行为进行检查。

每月一次

 

4

检查取水单位计量设施运行情况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农经局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与检查;

 

 

每月一次

 

5

河道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经局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毁堤、影响行洪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非法凿井、取水等违反水资源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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