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处罚)
立案 受案人7日内将卫生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 承办处室:兴隆台区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卫生监督科 电话:2816096 |
↓
调查取证 由承办人员进行查处,出示有关证件;全面、公正、客观的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并有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试听资料佐证。
|
↓
初审 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执法人员经合议后,应填写《卫生行政处罚意见书》,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并连同《卫生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报送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
↓
审核 本行政机关接到执法人员报送材料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法制审核,经审核确认执法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事情清楚、证据确凿、准确无误适合规定后签发法制审核意见,交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
↓
拟制处罚决定 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处罚意见书,应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决定意见。 |
告知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力,告知听证地点及时间 |
↓
下达处罚决定书 经报局分管领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 |
↓
结案、文件材料归档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结案。 报局分管领导 |
主办单位: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