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货查验和禁止销售的产品)
(一)要点:查验并留存生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采购产品的信息。
(二)相关内容:
1. 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5.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7.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8.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9.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10.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适用对象:工业产品生产许目录产品销售企业
(四)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主办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