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信访局权责事项目录(2024版)
兴隆台区信访局权责事项目录(2024版)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部门)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 |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
盘锦市兴隆台区信访局 | 1.受理责任:接待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信访事项,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做出受理决定;对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的职责。 2.审查责任: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的职责。 3.答复责任:对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的职责。 4.保密责任:为提供检举揭发及有关情况的信访人保密的职责。 5.反馈责任:研究论证和采纳信访人建议、意见的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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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
盘锦市兴隆台区信访局 | 1.受理责任: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 2.审查责任:对信访人提出申请的必要要件及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复查)意见进行程序和实体性审查。 3.答复责任: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对受理的信访事项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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