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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25〕1号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betway必威体育印发《兴隆台区农村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6 浏览次数: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九届第4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兴隆台区农村用水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农村用水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安全,规范农村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betway必威体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隆台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供水管理单位职责

第二条 坚持合理开发与有效节约相结合,优先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条 负责水源供给公司结算总表后端至用水户入户(院墙)前端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和维修养护工作。建立管网及附属设施巡查管护制度,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安全稳定;

负责用水户入户(院墙)后至用水户结算水表(含水表)前非人为因素导致的供水管线、设施维修。

第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如用水户;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如用水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五条  负责抄表到户,对用水户按表收费,发现水表不能准确计量的,供水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其前12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水量。创新水费收缴方式,便捷用水户缴费。水费价格与盘锦城市自来水收取价格(综合水价)相同,实行相同的居民生活用水3.62/吨、非居民生活用水5.1/吨、特种用水16.4/吨分类水价标准以及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如遇盘锦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则随之调整。

第六条 负责对未按时交纳水费的用水户及时下发《催款通知单》,欠费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可以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欠费用水户交清水费后,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七条 负责按照不同用水性质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

用水户与供水管理单位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持有异议的,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水表可继续使用,检测费由用水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水表由供水管理单位及时更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负责设立供水抢修电话,为用水户及时提供服务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负责水管员任用、解聘工作。制定水管员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对水管员工作绩效考核。

第三章 街道和村委会职责  

第十条 负责向供水管理单位推荐域内农村水管员。在行政村内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公开选拔,由供水单位考察同意并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负责提供水管员办公基本条件,满足日常办公需求。

第十二条 负责域内村民协调工作,保障农村自来水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及水费收取等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用水户义务

第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擅自在供水管道上安装泵抽水;

(五)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不得在结算水表前擅自接、改或迁移自来水管线;(七)不得擅自开、关公共供水区域供水阀门;

(八)其他损害农村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负责管护入户(院墙)管线、水表及表后供水设施,采取防冻措施等,保证供水管线及计量设施正常使用,防止漏水爆管。

用水户发现入户(院墙)管线、结算水表(含水表)及设施(结算水表前)损坏的,需立即报告水管员,上报供水管理单位维修、更换,因用户管护不当造成的,由用户承担相关损失、费用;非管护不当造成的,用水户不承担供水损失、维修费用,但承担因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比如自来水漏水泡坏自己或邻居房屋、地面下沉、起鼓等。

第十五条 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未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停供手续,因漏水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质安全、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下列活动:

(一)打井、取土、采石、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四)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五)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炸的物质;

(六)影响水质安全、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本级政府农村饮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供水管理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中造成农村供水设施(管线、表阀井等)损坏的,由供水管理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造成供水管理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主管部门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供水设施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兴隆台区农村用水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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