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259

 

中心城区各188体育在线,江津区、永川区、璧山区、铜梁188体育在线,重庆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修订形成了《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1231

 

附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状态、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按要求对轨道交通工程及周边环境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其他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应按要求对其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其中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影响为较大风险的,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轨道交通结构设施等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的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影响的第三方监测(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或者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

施工监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与所监测轨道交通工程或者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若有)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轨道交通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影响程度的动态监测活动。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具体监督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具体监督工作按监管权限由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及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并做好第三方监测工作的日常管理。

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工作。

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参建单位明确关键工序和一般工序,形成关键工序清单,并在项目施工的各个阶段做好关键工序的判定、审核及更新。在制定轨道交通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及第三方监测方案时,应结合关键工序清单,明确对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监测频率等。

第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施工监测,做好测点埋设及保护,及时响应监测预警并开展抢险处理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监测工作,及时预警和提出相应监测建议,对作出的监测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第三方监测合同任务。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所承担第三方监测范围内的施工监测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审核施工监测方案、检查人员及设备状况、验收监测点等工作,确保形成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优势互补、紧密协作的安全监测风险总体控制体系。

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单位开展轨道交通结构设施第三方监测工作,包括制定监测方案、工前工后摸排、测点报验、监测信息反馈、提交监测报告、停测申请等,现场作业应严格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接受第三方监测单位的指导及监督,对作出的监测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轨道交通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控制指标等详细监测技术要求,设计概(预)算中应包含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专项费用。

第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单位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保护区监理实施细则(含第三方监测),督促第三方监测单位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第十一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及测绘乙级以上资质,并有良好的信誉,配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具有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或类似工程监测的业绩。

第三方监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同时熟悉轨道交通监测项目的特性和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轨道交通工程或类似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第三章 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其提供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风险评估及周边环境等必要的技术资料。

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其提供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设计专篇、安全评估报告(若有)、安全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轨道交通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方案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完成监测方案编制后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评审会。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需通过专家评审会,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核后实施。

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单位完成监测方案编制后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应将监测方案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书面同意。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大跨度暗挖段、浅埋穿越重要建(构)筑物段、深回填区、受沿线周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的地段及其它高风险复杂地段,须在常规变形监测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应力应变监测手段,加大监测频率,并鼓励采用远程自动化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对运营轨道交通地下结构轨行区范围内影响的第三方监测应采用远程自动化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对远程自动化监测成果进行人工校核。

 

第四章 监测实施

第十六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实施前成立项目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监测仪器应处于检定、校准有效期内,项目实施期间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应相对固定。

第十七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审查或审核的监测方案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遵守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协助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第三方监测工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作技术交底。

第二十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并报告监测数据,评价监测对象的状态并编制第三方监测报告,报告形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参建单位。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报告还应同时提交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项目施工期间应履行日报、周(期)报、月报等职责要求。

第三方监测报告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对监测原始资料及成果资料归档妥善保存。第三方监测单位报送的成果资料应满足建设单位档案管理及有关要求,监测方案、总结报告、预警通知单应同时提交签盖齐全的纸质件和电子扫描件,其他周(期)报、月报等资料应为签盖齐全的电子扫描件。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监测应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应持续至竣工后满两年,竣工后第一年内的监测频率宜每3个月监测1次,第二年宜每6个月监测1次。

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应持续至安全保护区内对轨道交通结构有影响的工程内容完工后满一年,直至监测对象变形趋于稳定后可终止,持续监测期监测频率宜每3个月监测1次。

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提出监测终止申请,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回复同意后方可终止第三方监测。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标准时,必须发布预警信息。现场巡查发现轨道交通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异常,或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危及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安全时,也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建设单位应建立第三方监测预警机制,并根据第三方监测单位报送的预警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实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监测预警的级别应根据监测技术要求、现场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由小到大分为三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具体预警分级见附件四)。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预警应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快捷方式报送到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随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预警通知单。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预警信息还应同时报送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第三方监测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加强监测工作,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成立第三方监测预警风险处置小组,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预警风险处置小组应包含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分析监测预警原因及其危险性,研究处置措施并及时实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预警风险处置小组对监测预警进行处置,其中红色预警项目的处置方案、处置结果等相关信息应及时上报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预警风险处置小组对监测预警进行处置,并报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其中红色预警项目的处置方案、处置结果等相关信息应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并抄送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涉及运营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市住房城乡建委收到红色预警信息后应同步告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通过第三方监测预警风险处置小组研究确认有重大安全影响的,则应按市级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监测预警风险处置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出消警申请,第三方监测预警处置小组审查通过后消警,隐患消除后方可开展后续施工。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监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建设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是否履行第三方监测工作相关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或按管理权限进行移交查处。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和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若发现轨道交通工程或者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未按本办法实施第三方监测,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建设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接受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的巡查。对拒不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抄送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第三方监测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条件、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在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区域,该区域内的建设和施工作业等活动受到合理限制。

本办法所称安全保护区较大风险工程建设,按照《重庆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相关分类要求执行。

本办法所称关键工序是指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荷载大幅增加或减小,从而易导致轨道交通结构变形、受力朝向不利于结构安全方向发展的主要工况;一般工序是指除关键工序以外的工况。

本办法所称远程自动化监测是指能按照远程控制要求,经过监测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分析判断、操纵控制,实现预期监测目标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轨道交通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市域(郊)铁路,其第三方监测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临近安全保护区同时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有安全影响的工程建设及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细化完善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之附件一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可分为总体控制方案、工点实施方案和重大风险点专项方案。

总体控制方案应根据标准和相关监测管理规定,结合轨道交通工程特点、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等进行编制;工点实施方案应根据项目工点设计要求、施工工序安排和施工工艺等特点,有针对性的编制;重大风险点专项方案主要针对项目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点,结合设计要求和施工工序等进行专项说明。工点实施方案和重大风险点专项方案应包含详细的测点平面布置图、典型断面图及测点标识等。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介绍轨道交通工程规模、特点及施工工法,沿线周边建(构)筑物及地质环境条件。

二、风险识别及分析:在踏勘及分析施工工法、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的基础上,参考勘察及安全风险分析专篇资料,识别沿线重要风险点并详细说明,提出相应监测解决措施,并列表说明。

三、监测目的和依据。

四、监测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监测管理体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体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单位组成,应明确第三方监测与施工监测双方的监测范围、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五、监测对象:监测对象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及风险,覆盖齐全,应能充分反映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第三方监测的重点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高风险段及重要周边环境。施工高风险地段包括深基坑、高边坡、桥涵工程、越岭隧道、过江隧道、大跨度暗挖段、浅埋穿越重要建(构)筑物段、受沿线周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的地段及其他高风险复杂地段;重要周边环境包括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地下工程、周围岩土体等。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参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等相关技术标准。

六、监测项目与测点布置:根据监测对象、风险识别及分析结果确定监测项目,现场巡查关键点要详细描述。叙述测点布置的原则及特殊情况说明。

七、监测基准网布设:叙述监测基准网布设的依据、方法、精度、稳定性分析和维护等内容。根据规范要求,结合现场地形地貌绘制基准网布设示意图。

八、监测方法和精度:详细叙述以上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方法应规范合理。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的应对传感器型号及性能、系统组建、采样频率等进行详细叙述。

九、监测频率和周期:列表说明各监测项目在各阶段的监测频率,总的监测周期。

十、监测控制值及预警:根据相关控制值进行分级预警,细化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制定异常情况下的监测应急预案。

十一、成果处理:叙述监测成果的处理方式及表达方式,以及对汇总数据进行分析。

十二、信息反馈: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第三方监测应提供周报、月报、总结报告等形式的监测成果报告,对重大风险点或处于预警状态的工点还应提供日报,日报应通过网络等方式及时上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周报、月报、总结报告应经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特殊紧急情况下应通过电话和短信快速通知参建各方。

十三、监测人员及设备:监测组织机构、人员及仪器设备、元器件的配备、后勤保障。

十四、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进度管理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

十五、附件:附第三方监测单位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仪器设备检定证书等。

 

附件之附件二

 

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方案

 

一、工程概况:介绍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的规模、建设情况、工期、工法及与已有轨道关系、前期摸排情况等。

二、风险识别及分析:概述建设项目与已有轨道交通线路的地质水文情况、位置关系及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程度,应有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项目位置关系的平面图与典型断面图。并依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设计专篇、安全评估报告等资料结合轨道交通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现场实际情况等进行风险识别及分析。

三、监测目的和依据。

四、监测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监测管理体系,明确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以及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建设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的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监测对象:监测对象应包含受影响段轨道交通结构及附属设施,对轨道交通结构有重要影响的周边环境,以及安全评估报告(如有)中作特殊要求的监测对象。

六、监测项目与测点布置:根据监测对象、影响等级及安全评估报告(如有)技术要求选择监测项目。叙述测点布置原则,测点布置应避免对运营和在建的轨道交通产生影响。应有测点平面布置图、典型断面图及测点标识。

七、监测基准网布设:叙述监测基准网布设的依据、方法、精度、稳定性分析和维护等内容。根据规范要求,结合轨道交通结构和附属设施、重要周边环境绘制基准网布设示意图。

八、监测方法和精度:详细叙述以上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方法应规范合理。对采用自动化监测的,应对自动化监测系统中传感器型号及性能、系统组建、采样频率等进行详细叙述。

九、监测频率和周期:结合设计文件,明确关键工序阶段和一般工序阶段;结合监测对象和影响等级,列表说明各监测项目在各阶段的监测频率及监测周期。

十、监测控制值及预警:根据相关控制值进行分级预警,细化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制定异常情况下的监测应急预案。

十一、成果处理:叙述监测成果的处理方式及表达方式,以及汇总数据进行分析。

十二、信息反馈: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监测报告分周(期)报、总结报告等形式,处于预警状态的工点还应提供日报,日报应通过网络等方式快速上报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周(期)报、总结报告应经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及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建设单位。特殊紧急情况下应通过电话和短信快速通知参建各方。监测报告应以签盖齐全的电子扫描件形式及时上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系统平台,总结报告应同时以书面形式进行报送。

十三、监测人员及设备:监测组织机构、人员及仪器设备(含仪器设备检校期间备用方案)、元器件的配备、后勤保障。

十四、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进度管理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

十五、轨道交通轨行区施工作业安全保护原则:轨行区施工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以及对轨行区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及应急预案。

十六、附件:附第三方监测单位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仪器设备检定证书等。

 

附件之附件三

 

第三方监测报告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报告可分为日报、周报、月报和总结报告。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报告可分为日报、周(期)报、总结报告。监测报告应采用文字、表格、图形、照片等形式,表达直观、明确。监测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报

(一)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概况或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施工概况;

(二)现场巡查信息;

(三)监测项目日报表:仪器型号、监测日期、观测时间、天气情况、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控制值,必要时应绘制有关曲线图;

(四)监测数据、现场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五)结论与建议。(根据监测对象和监测数据,分析结构变形原因,提出建议及措施)

二、周(期)报、月报

(一)本阶段轨道交通工程概况及施工进度或者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施工概况;

(二)现场巡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三)基准网稳定性及监测精度评价;

(四)监测点精度评价;

(五)监测数据图表: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控制值、时程曲线、必要的断面曲线图、监测点平面位置图等;

(六)监测数据、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七)结论与建议。(根据监测对象和监测数据,分析结构变形原因,提出建议及措施;并对监测频率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三、总结报告

(一)轨道交通工程概况或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概况;

(二)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安全保护区第三方监测总结须包含);

(三)监测目的依据;

(四)监测项目;

(五)采用的仪器型号、规格和元器件标定资料;

(六)监测控制值;

(七)基准网及监测点布设、基准网观测网图、监测点平面布置图、典型断面图及监测点标识;

(八)基准网稳定性及监测精度评价;

(九)监测数据采集和观测方法;

(十)现场巡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十一)监测数据图表:监测值、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控制值、时程曲线、必要的断面曲线图等;

(十二)监测数据、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十三)监测预警、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

(十四)结论与建议。(根据监测对象和监测数据,分析结构变形原因,确定监测结论;并对监测终止情况进行明确说明)

 

 

附件之附件四

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序号

预警

状态

预警条件

预警响应

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方监测

安全保护区工程

建设第三方监测

 

1

黄色

“双控”指标(累计变化量、变化速率)均超过监测控制值(极限值)的70%时;或双控指标之一超过监测控制值的85%时。

实测累计值达到累计量控制值的60%且未达到80%时;

或日变化速率达到变化速率控制值的60%且未达到80%时。

发送预警快报,加密监测并协助分析原因。

2

橙色

“双控”指标均超过监测控制值的85%时;或双控指标之一超过监测控制值时。

实测累计值达到累计量控制值的80%且未达到100%时;

或日变化速率达到变化速率控制值的80%且未达到100%时。

发送预警快报,加密监测,启动会商机制,并采取调整施工进度、优化支护参数、完善工艺方法等措施。

3

红色

“双控”指标均超过监测控制值;或实测变化速率是变化速率控制值的1.5倍以上。

实测累计值达到累计量控制值时;或日变化速率达到变化速率控制值时;或日变化速率出现急剧增长时。

发送预警快报,加密监测,启动会商机制和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必要的补强或停止施工等措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