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两项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安全上“双保险”
1月5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宣布,为聚焦轨道交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近日已修订并正式发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与《重庆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从工程建设监测与安全保护区管控两大维度,为重庆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装上“双重保险”。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涵盖管理职责与要求、监测方案、监测实施、监测预警、监督与管理等核心内容。
根据该办法,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按要求对工程本体及周边环境开展第三方监测,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其他工程建设及作业,需对影响区域实施动态监测,其中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影响为较大风险的,必须对影响范围内的轨道交通结构设施等开展第三方监测。
办法同时明确,第三方监测单位需在监测实施前成立项目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监测仪器需处于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且项目实施期间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应保持相对固定。
在监测预警环节,办法作出硬性规定: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标准时,必须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若现场巡查发现轨道交通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异常,或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危及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安全,也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确保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重庆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则围绕安全保护区范围、建设项目管理、施工作业管理、安全巡查与闭环管理等关键环节作出规范。
办法明确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变电站及其管网(线、沟)、控制中心、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穿(跨)越水域的桥梁或者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针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办法设置了严格的管控流程: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需先征得市住房城乡建委书面意见,再依法作出审批。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前制定轨道交通保护方案,经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在取得专项备案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且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已备案的保护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