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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民宗侨办(2018)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次数:608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对伪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伪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2

对涂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涂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3

对出租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出租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4

对出借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出借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5

对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6

对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7

对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负责人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未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负责人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未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8

对在生产、经营场所未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清真标志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在生产、经营场所未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清真标志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9

对有民族身份要求的岗位配置人员不符合条件或者冒充民族身份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有民族身份要求的岗位配置人员不符合条件或者冒充民族身份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10

对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11

对从业人员和清真屠宰师未按规定培训上岗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从业人员和清真屠宰师未按规定培训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12

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清真食品广告或者为没有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制作清真食品广告、承印含有清真标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标志的清真食品包装物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清真食品广告或者为没有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制作清真食品广告、承印含有清真标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标志的清真食品包装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13

对无产地清真食品有效证明,从省外进入本省和向外省销售清真食品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无产地清真食品有效证明,从省外进入本省和向外省销售清真食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14

对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15

对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销售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16

对生产经营伪劣清真食品行为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
(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
(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生产经营伪劣清真食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17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18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19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20

对利用宗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利用宗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21

对利用宗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利用宗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22

对利用宗教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利用宗教侵犯公私财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23

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权力下放

24

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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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侨务办)

对被认定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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